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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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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学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细则

 

2015123日经中国药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讨论,22中国药学会23届理事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中国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推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候选人有关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中国工程院章程》、《中国工程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办法》、《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学术导向。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非学术因素干预,使推选工作回归学术本位。


(二)坚持客观公正。充分发挥本会第三方评价作用,独立自主开展推选工作,确保推选规则和流程公开,程序公正,结果公平。


(三)坚持专家主导。依托同行认可评议机制,严格遵循科学规范。


第三条 被推选的院士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


    (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应为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专家。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被推荐的院士候选人年龄(按增选年630日实足年龄计算)不超过65周岁。注重推选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


    (四)凡已连续3次(两院合并计算)被推选为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停止1次院士候选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程序是:由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学会,本会各团体会员单位(以下简称遴选机构),遴选出院士候选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本会;候选人材料经材料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专家委员会会议审定合格者,由本会向中国科协推荐。


  1.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会为顺利实施推选院士候选人工作,成立专家委员会、材料审核小组、工作小组等三个机构。


(一)专家委员会。由本会和专业委员会具有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的研究员、教授等药学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院士专家,并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人数在11-15人,负责对院士候选人初审、投票等推选工作。


(二)材料审核小组。由3名以上药学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学术真实性。


(三)工作小组。由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负责院士候选人推荐的日常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工作方案、专家委员会名单、材料审核小组、工作小组名单,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科协备案后生效。相关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推选结果将向本会常务理事会及时报告。

 
                         遴选及推选程序


    第七条 遴选院士候选人初步人选程序:


(一)遴选机构通过相关程序,分别在本专业领域、本地区、本单位范围内,遴选院士候选人初步人选。各专业委员会应在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下,成立专家遴选小组并负责制定遴选方案。省级药学会应在本省级药学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下,成立专家遴选小组并负责制定遴选方案。团体会员单位应在本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下,成立专家遴选小组并负责制定遴选方案。专家遴选小组应具有代表性、学术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遴选小组必须严格按照院士标准和条件,经过民主程序遴选出院士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遴选机构应按要求,遴选符合条件的院士候选人初步人选。应提供准确反映被推选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学术成就的材料,按要求填写《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简表》,加盖公章,并由至少3名遴选小组专家签字。同时每位被推选人,应有3名或以上同一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评议并获得同意,填写《同行专家评议表》,并有确认评议结果的专家签名,附有签名专家的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等信息。


(三)遴选机构确定院士候选人初步人选后,需向本会提交遴选报告,说明遴选结果和过程,并按学会推荐通知要求将院士候选人相关材料按时限报送本会工作小组。


第八条  本会推选院士候选人程序:


(一)成立机构。本会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成立推选工作组织机构,并制定工作方案。


(二)发布消息。根据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通知精神,利用文件、网络、会议等多种形式公开发布消息和通知。


(三)形式审查。推荐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负责接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好登记,汇总形式审查情况,向专家委员会报告。凡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组织初审。由专家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被推选人。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方有资格向中国科协推选。


(五)审核材料。通过初审的被推选人,由本会负责学术审核。被推选人按照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相关要求准备完整的材料,由材料审核小组负责对推荐材料的学术真实性进行审核。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对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属于意见、建议类的,由本会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七)报送结果。经本会推荐产生的院士候选人材料,本会将以文件形式,按时限和要求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 出席初审会议不足三分之二会议时间的专家,不能参加投票;因故不能到会的专家,如提供书面意见,可在对有关人选进行情况介绍和讨论时宣读或说明。


第十条 遴选机构如发现被推选人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提出书面材料提交工作小组,可申请撤回对该被推选人的推选。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院士标准与条件的严重问题,应终止被推选人的推选工作。院士候选人已报中国科协的,按中国科协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规范与监督


第十一条 惩戒机制。本会遴选机构不按照程序遴选院士候选人的,当次遴选无效;出现违纪违规的,当次遴选无效,并取消下次遴选资格;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当次遴选无效,取消3次遴选资格。连续两次出现违纪违规者,取消该机构遴选资格。


第十二条 回避制度。遴选及推选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凡被作为被推选候选人者不得进入推选专家委员会和材料审核小组。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


投诉信受理截止日期与公示截止日期相同,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二)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负责遴选工作的遴选机构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三)投诉信须送交工作小组登记处理。参与推选工作的专家个人收到的、未上交和未经研究处理的信件,不得在初审过程中出示或传播。


(四)遴选机构应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工作小组。


(五)本会推选工作结束后,投诉信及处理情况随同院士候选人推选材料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保密制度


(一)参与院士候选人推选工作的全体专家、工作人员及被推荐人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树立严格的保密观念。


(二)被推荐人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推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提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选资格。


(三)除参加推选工作专家和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初审会场。


(四)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审评资料。


(五)推选工作材料如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调查材料等内部材料,必须严格保密,并安排专人整理存放。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六)参加初审会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情况。


(七)召开初审会议期间,会议人员不再接待会外人员。特殊情况必须与工作小组及时联系并征得领导同意后,在专门地点接待。


(八)对候选人进行表决的材料以及投诉和调查材料由专人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人员等行为规范


(一)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利益,不带个人或部门、行业偏见,不对任何个人和单位违反规定承诺。


(二)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接受各种形式请托,不参加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活动。


(三)被推选人附件资料提供者,要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四)被推选人或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进行影响推选工作公正性活动。


(五)被推选人如被投诉,被推选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合投诉调查小组做好调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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