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专家:
根据《中国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药学会团体标准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由中国药学会药学服务专委会组织完成的《中国药学会咳喘药学服务门诊建设规范》(附件1)现进入征求意见环节。本团体标准内容不涉及必要专利。
为保证团体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就此标准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希望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具体内容,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2月12日前以邮寄方式或邮件方式将《中国药学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附件2)反馈至联系人。逾期未反馈意见或建议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贺丽莹、010-67095821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2号中国药学会。
电子邮箱:kjpjb@cpa.org.cn
附件1:中国药学会咳喘药学服务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