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发布第1号公告。
《公告》指出,自2006年4月3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承担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GMP以及特殊药品生产经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不含已委托各省局受理的项目)、制证与送达工作正式迁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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