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局令第3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于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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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4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