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规范在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明确监管程序和责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非处方药和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及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在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应经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并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非处方药包装、标签、广告及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同时配有文字表述的,该文字内容应当一并得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许可使用多种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按品种为非处方药选用各自的奥林匹克标志。需要更换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依法重新提出申请。在医疗器械产品包装和获准在非处方药包装上使用的奥林匹克标志,不得印制在说明书中。
此外,还对标志的印制位置、大小、使用期限等作出详细规定。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5.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