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历来重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1985年加入联合国《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后,按照公约的要求,国务院分别于1987年和1988年制定发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取严格审批、定点控制等多项管制措施。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实施经验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该《条例》,《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管得住、用得上”的总体思路,《条例》设立了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措施。一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实验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各环节的管理设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生产总量控制,定点生产与定点经营,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行审批,限定销售渠道,处方资格和专用处方,储存安全与运输证明,网络监控与信息交流等制度。二是强化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政控制和查处。《条例》规定根据药物发生滥用的情况,对麻醉药品目录和精神药品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对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三是通过采取减少流通层次、实行政府定价等多种措施,保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获得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