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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门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来源:www.sfda.gov.cn    发布时间:2013-04-22

2005年4月21日,工商总局、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11部门联合下发了《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惩治虚假违法广告工作进行了部署。

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包括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以及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等六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方案》指出,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其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将所有审批通过的广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上公布。对违反法律法规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被撤消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行为。

国家将采取五项措施严打虚假违法广告:一是建立由工商牵头,公安、卫生、药监等十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建立新闻媒体领导责任追究制,明确新闻媒体主要负责人对其媒体发布广告承担领导责任,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媒体,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三是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工商部门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由工商部门会同广播影视、药监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四是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对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五是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服务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既要突出重点,狠抓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等工作,又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争取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还消费者一个干净的广告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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