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04年7月20日施行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印发通知,将正式启用新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通知》指出,2004年7月1日以后批准的生产企业,一律使用新版证书;老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尚未到有效期的,可继续使用,到期后一律使用新版证书;证书填写内容要使用计算机打印;新版证书制发要严格管理,出现打印错误、破损等情况必须对应印刷流水号记录在案;证书的制作费用为,正本:3.1元/份,副本:2.4元/份,副本外皮:1.5元/份。